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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住绥化市北林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建筑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

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绥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开发**项目,经相关部门协调,绥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绥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借款协议书,绥化市人民政府借给绥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启动资金4640万元,绥化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这部分资金其中的2900万元拨付给**建筑商刘某甲,分别拨付给刘某甲提供的五个公司账户中,其中绥化**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820万元、绥化**建材有限公司87.9万元、绥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13万元、绥化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487.5万元、绥化市**水泥经销有限公司391.6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某,绥化**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刘某乙,绥化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某,但刘某甲是这三家公司实际是操纵人,经我局侦查查明,**建筑商刘某甲在使用这笔资金过程中,有260万元被刘某甲用于还黄某某个人欠款,刘某甲将这260万元其中200万元打到王某某银行账户上,王某某将200万元提现交给黄某某,剩下60万元由刘某甲直接打到黄某某的银行账户上;有22万元被刘某甲用于购买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车位,有17.1万元用于购买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交首付款,共计299.1万元,经过我局侦查查明这299.1万元与刘某甲建筑无关,用于个人私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刘某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资金具体使用和经济往来事实及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危害后果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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