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临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费县**镇**村,现住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寻文宇,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费县**小区的杨某某(已起诉)在经营临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期间,通过发放宣传单、业务员宣传等方式,招募赴韩国务工人员,并通过青岛市黄岛区的万某某(已起诉)等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编造出境旅游的虚假目的骗取出入境证件,组织刘某丙、刘某丁等80人赴韩国非法务工,并造成多人在韩国非法滞留。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临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仅负责收款、转款等出纳工作,并领取定额工资。
本院认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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