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9********,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住饶某某**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5月30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让李某某帮助自己改造燃气表,达到窃取天然气的目的。后李某某与宋某某将刘某甲的燃气表改造后,刘某甲向李某某、宋某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经查实,刘某甲共窃取天然气2041.06方,价值人民币551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饶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