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安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父亲刘某乙在安平县旧气象局附近捡到一部OPPO A57手机,将捡到的手机交给刘某甲,刘某甲解开锁屏后,发现手机微信支付余额里有3790元后,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手机聊天,二人通过微信聊天商议将手机微信余额里的钱转出占为己有。王某某于当日达到刘某甲家试出微信支付密码为“888888”后,将微信余额3790元全部转入刘某甲微信中,刘某甲将转入的钱用于个人消费和王某某上网吃喝。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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