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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 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杨玲,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8 日16 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携带撬锁工具步行经过本市**路** 巷** 号刘某乙的租住屋,见屋门未上锁,遂推门入室伺机行窃未果。此时正在屋内的刘某乙见状遂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将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提取的作案工具,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欧某某、易某某、魏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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