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协助什邡市**镇**村**组**号被害人刘某乙家办理丧事,其在被害人刘某乙寝室上卫生间时,趁无人之机,在寝室衣柜内找到一个装有人民币的黑色挎包,窃走包内部分人民币6000元。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得知警察已开展侦查工作,遂于2019年2月11日主动赶到被害人刘某乙家,将窃走的人民币6000元归还被害人刘某乙并获得被害人刘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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