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5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5****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5********,汉族,初中,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宋阳市**街道办事处****,现住址湖南省衡阳市束阳市**街道办事处****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罗子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开始,刘某甲、刘某乙两人先后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玉器加工厂做临时工,负责做翡翠手镯的开料压饼和压芯工作。后二人在工作期间经商量,伺机盗走手镯饼料。2019年7月10日9时许、7月11日11时许,二人在工作期间趁事主等人不注意之机,先后两次由刘某甲在加工压手镯饼料时发现成色较好手镯饼料交给刘某乙收藏在鞋底,在下班时带出工厂的方式进行盗窃,两次盗窃共窃得手镯饼料两块,所盗窃得的二个手镯饼料,共以1500元人民币进行销赃,赃款二人平分,所得赃款已被二人各自花去。7月16日两人涉嫌盗窃的犯罪行为被事主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报警,后二人被民警抓获。二个手镯饼料已由购买赃物人加工成品手镯,经鉴定,加工成品手镯共价值人民币4300元,剩余手镯芯共价值人民币200元。赃物已起回退还事主。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