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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身份证号码1523011974********,汉族,大学文化,原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313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次(2020414日至513日)。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金某某(已被不起诉)合谋为骗取钱财,金某某谎称其是**公司驻中国代表处执行董事,程某某外甥,刘某甲谎称自己曾是**电视台市长访谈的记者主持人,其与国家电网高层领导的关系好,可帮助被害单位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年内在国家电网销售5个亿公司产品,并以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力设备销售顾问咨询合同”,骗取现金300万元。刘某甲分得赃款168万元,金某某分得赃款132万元。刘某甲、金某甲到案后已退还所骗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非法占有故意、履约行为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天长市公安局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依法退还。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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