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0613,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街**号**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查明:
200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刘某乙、杨某某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泉县支行分别办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均为5000元,该两张卡均为刘某甲持有并使用,2008年至2011年底,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冒用刘某乙的信用卡透支使用5000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拖欠不还;冒用杨某某的信用卡透支使用4996.4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拖欠不还。
上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合计透支使用9996.4元。截止目前,刘某甲已返还其本人信用卡透支及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32897.21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其在审查起诉期间已将全部信用卡透支金额返还银行,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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