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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 和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4年****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和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鼎飞,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害人刘某丙、柳某某合伙购买了云和县**街道**村**号两直房屋,该房屋东面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房屋西面有一条宽约80CM左右的水沟。刘某丙一方计划在自己房屋东面墙体安装六台空调,刘某甲以两栋房屋之间的水沟为其所有、空调热风影响墙体、空调外机有噪音为由,不允许刘某丙在东面墙体安装空调。同时,刘某甲又以该房屋北面养鸡弄系其所有、南面墙体安装空调会滴水等理由,不允许刘某丙在北面、南面墙体安装空调。为阻止刘某丙安装空调,刘某甲实施了以下行为:

1.2018年6月17日,刘某甲进入刘某丙房屋,拿走空调安装工人的电钻以阻止工人打空调洞。工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劝解,刘某甲归还工具。

2.2018年6月26日,刘某甲以自家电表空开烧毁系刘某丙家装修用电引起为由,将刘某丙家大门用铁链锁住,并在门口堆放石头、细竹子等杂物以阻碍刘某丙家装修。

3.2018年8月底,刘某丙房屋装修完成后委托中介挂牌出售,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前来看房的中介、客户称该房子有纠纷,三面不能安装空调,并在刘某丙房屋西南角显眼位置树立一块告示牌,内容为“这幢房子的东面南面和北面不准安装空调雨棚”,导致看房者不敢购买该处房产,该告示牌直至2018年11月22日双方协商好后被撤销。

4.为解决空调安装问题从而顺利出售房屋,刘某丙方多次找刘某甲协商,其间刘某丙方请托中间人林某某找刘某甲亲家梅某某说情,刘某丙、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丁等人在梅某某家协商,由刘某丙方补偿人民币5万元给刘某甲,刘某丁表示需回家商量后确定。后因刘某甲提出要6万元补偿而协商未果。2018年11月22日,刘某丙方准备在自家东面墙体安装空调,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站在自家窗户上持铁棍敲打刘某丙家安装好的空调支架。后双方至浮云街道司法所准备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双方约定的补偿金额较大而拒绝调解。双方最终至刘某甲侄子张某甲就职的云和县**公司调解,由刘某丙方补偿刘某甲人民币5万元,刘某甲同意刘某丙在东面墙体安装空调。

双方协商后刘某丙顺利安装好空调,后将房屋分套出卖。2019年4、5月份,刘某丙通过原房主张某乙得知,其房屋东侧水沟是属于该房屋的,刘某丙感觉被刘某甲敲诈勒索,遂于2019年7月31日报案。2019年8月28日,云和县公安局对本案刑事立案,同日刘某甲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至城北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12月30日,经云和县阳光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刘某甲向刘某丙一方退回补偿款48000元,刘某丙一方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复印件、调解协议复印件、涉案照片、警情详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张某乙、蓝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陈某丁、刘某戊、项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梅某某、刘某丁、陈某戊、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柳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手机拍摄的视频、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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