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56********,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居民,住蒙某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蒙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9月09日凌晨0时许,受害人向某某从外饮酒回家(蒙某市广电小区**楼**单元**室)时,发现房门被人从里面反锁,于是现用手敲门、按门铃、脚踢门的方式敲门。住在房内的刘某甲(案发前系受害人前岳父)听见响声后起床将房门打开后,二人在进门的玄关处引发吵架,刘某乙(案发前系受害人前岳母)听见二人吵架的声音,也从房间里出来,加入一起吵架。受害人向某某报案称在吵架过程中刘某甲动手将他打伤。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某2019年8月9日凌晨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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