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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贡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龙潭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1日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11月16日本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15日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丙与尹某甲两人以前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女,2017年2月17日两人协议离婚,其女儿由尹某甲抚养。因尹某甲外出打工,就将女儿寄养在其父母尹某乙、钟某某家中。2019年2月1日,刘某乙想看望女儿,便与自己的表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一起驾车到贡井区**镇**街**号尹某乙家楼下。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刘某丙一起到尹某乙家中,刘某乙在楼下等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刘某丙上楼后,与尹某乙、钟某某因孩子抚养费等问题发生争吵,刘某甲与尹某乙随即相互抓扯殴打。在楼下等候的刘某乙听见楼上争吵打斗声,上楼与刘某甲一起对尹某乙进行殴打。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打斗过程中,拿出一根木棒,准备对尹某乙进行殴打,在一旁劝阻的钟某某见刘某甲拿出木棒,立即上前抢夺刘某甲手中的木棒,被刘某甲踩中脚背摔倒,刘某甲随即持木棒对钟某某实施殴打,造成钟某某肋骨受伤。事后,刘某甲、刘某乙一起逃离了现场。受害人钟某某随即被送往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2019年3月19日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钟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认定的被害人钟某某的伤情系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使用木棒故意殴打所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木棒一根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起诉。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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