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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9日由湘乡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家中因宅基地权属问题与其兄刘某乙发生口角和打架。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持玻璃杯将被害人刘某乙砸伤。经湘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刘某甲赔偿了刘某乙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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