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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本院不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同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8时许,在台儿庄区“**”工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因争用施工工具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在“**”工地18号楼地下车库发生冲突,期间刘某甲用拳头殴打刘某乙上半身胸部等部位。经鉴定,刘某乙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其殴打刘某乙的事实。2019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赔偿刘某乙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1万元,刘某乙对刘某甲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刘某甲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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