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绰号木工强,男,1968年**月**日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现住同址。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廉江市河唇镇东村低子垠村村委会组织工程队对村民危房等符合规定的房屋进行新农村建设时,工程队无意间损坏了刘某乙的猪粪池水泥盖,刘某乙因此事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打斗,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打伤被害人刘某乙先的身体。经鉴定,刘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赔偿人民币40000元给被害人刘某乙,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乙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