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村**组**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在山西岚县开发岚鼎艺墅小区项目,期间与吴某某产生民事纠纷。2019年7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岚县人刘某乙、刘某丙、**公司**的岚鼎艺墅小区,刘某丙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某(受雇于吴某某)让其打开小区后院院门,王某某打开院门后,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刘某甲打了王某某右眼一拳,致使王某某右眼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4月15日,刘某甲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同日,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左权“阳光尚品”项目及岚县“岚鼎艺墅”项目工作人员向本院提出企业复工复产申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同时依据中政委【2020】13号五部委制定《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五条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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