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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检二组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汇川区**路**栋**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1月20日、3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退查后于2020年2月17日、5月27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遵义市汇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甲从2018年11月以来多次在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恒瑞福、广州路四品君、上海路戴斯酒店订房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018年11月2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戴斯酒店订好房间,邀约李某某、范某某、胡某某、刘某乙四人到其订好的柏林房间打麻将赌博,并用新的10元、20元人民币作为赌博筹码(分别代替300元、3000元)按每人3万元赌资发放。从中抽取1800元。赌博结束后刘某甲到场按每人手中筹码结算输赢。22时许,李某某、范某某、胡某某、刘某乙四人在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戴斯酒店柏林房间打赌注300元的贵阳麻将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遵义市汇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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