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新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蔡某某(已判刑)商量组织一个以“挖老王爷”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每次收取每名参赌人员50元水钱,除去开支二人平分。蔡某某和刘某甲先后在新化县上梅镇下田村、农科村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开赌的第二天,刘某甲便安排其妻肖某某(已判刑)到赌场负责抽取水钱,联系赌博地点并支付场地费。该赌场每天有40-50人参与赌博,开设赌场期间共非法获利约15000元。该赌场持续约半个月,2018年9月13日,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在上梅镇农科村刘某乙家坪里当场查获该赌场,抓获参赌人员袁某某、杨某某等三十余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仅有同案人蔡某某一人的供述证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参与开设赌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而,本院仍然认为新化县公安局认定刘某甲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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