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并用此群申请成为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Uq”,后其代理参数链接发在其创建的微信群内,组织了刘某乙、刘某丙、许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卡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抽头渔利1.4万余元,个人获利698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6989元。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法所得6989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没收随案移送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苹果手机一部。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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