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7 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和住址在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许,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谋求高额回报,伙同他人以代理承包的方式,选定宁远县**大厦**栋**室组建推荐码为:**的工作室。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8年9月初至该工作室工作,在明知其从事的是网络赌博平台推广工作的情况下,仍供职于该网络赌博团伙,从中非法获利2600元。
2018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非法所得2600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追缴物品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李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周某某、伍某某、王某某、刘某丙、胡某某、朱某某、彭某某、苏某某、曹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宁远县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非法所得2600元应予没收,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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