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000000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小名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2000********,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六枝特区公安局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六枝特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关******告》,《通告》规定,2020年2月12日00:00起禁止所有外籍和本区范围内私家车、货车、二轮摩托车等全天禁止通行。2020年2月15日,六枝特区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所长廖某某等人在六枝特区中寨乡水黄公路老收费站疫情防控卡点处执勤,对过往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当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骑二轮摩托车来到卡点处接其大伯刘某乙回家,廖某某便上前询问情况,刘某甲由于没有驾驶证害怕摩托车被扣押便不配合廖某某执法还企图逃跑,后廖某某和一起执勤的人员就依法控制刘某甲,在控制刘某甲过程中,刘某甲拒不配合执法并将廖某某手背划伤。刘某甲被控制在岗亭后,见到刘某乙来到现场就将自己的摩托车钥匙丢给刘某乙,被执法人员捡起来放在炉子上,后刘某甲不断挣扎、大声吼叫、质问执法人员并抢夺摩托车钥匙。刘某乙看到刘某甲被控制后,就在现场提一张塑料凳子准备去殴打廖某某等人,被现场执勤人员及时劝阻,后刘某乙边辱骂边走出岗亭,并在路边捡砖头准备冲进岗亭时被群众劝阻。由于刘某乙在外面一直辱骂执法人员,廖某某等人在岗亭内将刘某甲控制后,廖某某便走出岗亭拿着手机对着刘某乙录像取证,刘某乙见状便转身捡了一块砖头准备殴打廖某某时被在场群众及时劝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