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505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后方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台前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2时许,台前县后方派出所民警韩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等人在辖区内执行巡逻查控任务,因接到其他警情,民警指令辅警王某某等人继续执行巡逻查控任务,王某某等人巡逻至后方乡建设路北段,发现刘口搅拌站内驶出一辆黑色轿车,后又迅速驾驶车辆退回搅拌站内,巡逻人员随即追至该搅拌站内询问。在询问中,遭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阻挠,在王某某利用手机录像留存证据时刘某某、刘某甲等人抢夺手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受伤,警服破损。经鉴定,王某某肢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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