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72********,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经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以湖北省枝江市一农网改造工程缺资金为由,以自己的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名义与何某某签订了无工程地点、无项目名称的《农网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各投入50万元资金用于该农网改造工程,何某某在2017年1月29日收回投资50万元和分红15万元共计65万元”。当天何某某即给刘某甲银行转账40万元和现金10万元共计50万元,随后刘某甲将50万元用于个人其他工程还款。2016年11月14日,刘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找何某某借款20万元。2016年12月9日,湖北**电力工程公司中标了国网湖北电力公司2016-2017年农村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框架协议采购。后该公司通过**张某某委托方某某,方某某又委托其舅舅刘某甲,后刘某甲于2017年4月28日代表湖北**电力工程公司和国网湖北电力公司**市供电公司签订《2017年井井通工程第二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刘某甲将该项目转包给刘某乙实际施工。自2017年3月9日至案发前,刘某甲通过自己和亲友的银行账户分5次还给何某某共计30万元。案发后刘某甲通过亲友的银行账户分5次还给何某某共计45万元。

2.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7年3月接洽海南省**县光伏发电项目,在尚未承接到该项目的情况下,通过电脑PS**电力设计院公章,伪造**电力设计院与自己的湖北**公司签订《晶科电力**县**镇2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输电线路及并网间隔改(扩)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并出示给杜某某,称自己已承包该工程。同年4月17日,刘某甲以承包了海南省澄迈县光伏发电项目为由,以自己的湖北**公司名义与杜某某签订无工程地点、无项目名称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刘某甲向杜某某借款200万元,在2017年5月29日、7月10日和7月31日返回杜某某200万元借款和70万元分红”。而后杜某某实际分两次共计借给刘某甲170万元(一次转账109万元、一次现金61万元),后刘某甲未承接到海南省**县光伏发电项目。但自2017年4月19日至案发前,刘某甲即通过自己和亲友的银行账户分24次还给杜某某共计167.5万元。案发后刘某甲通过亲友的银行账户分7次还给杜某某共计43万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何某某、杜某某的借款主要用于工程还款、工程接洽、支付工人劳务费等事项,所借钱款现已全部还清,并取得了何某某和杜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