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盐池县**镇**街**路**号,现住盐池县**小区**室,无前科。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宁A****l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花马池街出发,途径郑和路行驶至富春山居小区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7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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