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4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系内蒙**市**区**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村**号,现住内蒙**市**区**宿舍。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甘A****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行驶至文萃被街与北京西路交叉路口北侧50米处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甲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83.8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未造成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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