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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湖北省宣恩县**道**镇**村**组**号,住柘荣县**乡**工业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柘荣县城郊乡金科工业园区出发,沿国道104线往车站方向行驶,六一五西路教育新村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6月28日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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