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村镇**村**组。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小汽车搭载刘某乙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9.1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附:
1.本案属于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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