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社区****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项目部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9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湘A****7的小型汽车,沿湘潭市雨湖区沿江路由窑湾风景区往三大桥方向行驶,至沿江路与南步街的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9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1040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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