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92********,汉族,专科文化,原系山东**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派出所,住虎林市**镇**南街**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5日,韩某甲(另案处理)以其妻子黄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山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公司,替山东**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揽评估业务,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随后进入该公司担任文员。后山东**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给**分公司发来多位评估师资格证的复印件,便于开展工作。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从中挑选出资格证有效期较长的陈某某、刘某乙两位评估师,未经二人允许,经韩某甲同意刻制了评估师名章。2017年4月中旬,韩某甲以其女儿韩某乙的名义在受让毕某某、王某甲名下的虎林市**家电城不动产的过程中,实际支付价款15044710元。交易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事宜过程中,韩某甲指使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制作评估报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明知评估房产需要对房产拍照、实地探查,了解本地房产价格以及评估房屋周边的房产价格,而后由评估师按照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未经山东**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同意,冒用陈某某、刘某乙的名义,按照韩某甲的旨意出具了总价值为8635564元的虚假评估报告,致使国家流失税款1080398.89元。案发后,韩某甲的近亲属补缴买方应当缴纳的税款55%的罚款169734.20元,补缴契税305197.43元,补缴印花税3410.2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印模、评估合作协议书、企业档案、以物抵债协议书、税收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缴纳税款、转让非住房申请表、房地产评估报告、房产交易征税说明、关于非住宅房屋交易涉税事项补充说明、情况说明,证人毕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范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姜某某的证言,韩某甲及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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