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深圳**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区**街道**世家**栋**房。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间,同案人刘某乙、陈某某经营名为“****”的互联网上论坛。该论坛以SP(俗称“打屁股”)为主题,吸引大量网民注册为会员。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2019年12月始,在该论坛的“****”版块发布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名为《****》的连载式电子小说,截止2020年5月22日,该电子小说的实际点击量共计共计62304次。经鉴定,《****》连载式电子小说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者科学价值,属于淫秽物品。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
结合被不起诉人、同案人刘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以及电子勘验笔录、书证材料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涉案论坛仅发布一篇淫秽电子信息,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作为免除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结合被不起诉人供述、书证签认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认罪认罚具结材料,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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