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6日,刘某甲驾驶川H9****小型普通客车,由昭化区**镇向广元市城区方向行驶,09时00分许行驶至212国道822Km+150m处,与同向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刘某乙驾驶的川H10****超标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车辆受损,当事人刘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积极赔付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受害人车辆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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