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夏某某、刘某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52********,满族,高中,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13日,被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开鲁县**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3日,由曹某某、刘某甲合资成立,曹某某任董事长,刘某甲任监事;同年8月20日,该公司变更法人和执行董事为王某某,2012年11月13日,变更法人和执行董事为刘某甲。

2007年至2013年期间,开鲁县**羊绒制品公司开给河北**工贸有限公司共抵扣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2889枚,总金额269428293.03元,总税额45802804.97元。经通辽市**会计事务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鉴定,均无法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因此认定开鲁县**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及刘某甲、夏某某、刘某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认定刘某甲、夏某某、刘某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