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煤炭地质144勘查院晋煤三处职工,户籍地为山西省临汾市**县,现住**县**南坂街144队2号楼2单元304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巨勇,山西飞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在大话西游网络游戏平台以出售游戏装备为借口,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苗某人民币4200元;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在大话西游网络游戏平台以出售游戏装备为借口,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李某人民币1400元,以上共计诈骗数额为56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将骗取的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刘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刘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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