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现租住在蒙城县****栋**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0日我院组织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蒙城县****超市北侧巷子内,将被害人胡某的“绿驹”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68元,案发后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28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蒙城县城南**超市西侧的**街内将被害人孙某的棕色“速派奇”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029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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