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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4********,汉族,专科毕业,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大道(户籍地:商城县**)。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退回商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商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经依法审查后,于2018年8月29日对被告人刘某某以骗取贷款罪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商城县人民法院因关联案件判决未生效,于2018年9月27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9月18日恢复审理。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刘某某撤回起诉。

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帮助其父从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在向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虚假工程承包合同、钢材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上签字,虚构其承包**项目建设工程需向商城县**物流有限公司购买钢材的事由,以门面房做抵押,帮助骗取贷款1500万元。贷款发放后。其父将该1500万元资金转入其他项目部账户,改变贷款用途。截止案发,该笔贷款已归还320万元,尚有1180万元未还。2015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不确定自己实际有无购房、实际有无交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与其父签订购买商铺的合同,以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为由,到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购房按揭贷款400万元,骗取的购房按揭款供其父使用。截止案发,此笔贷款累计还款24万元,尚有376万元未还。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款规定,涉嫌骗取贷款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依法提起公诉后,现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的行为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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