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汉某某**镇**组。因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2018年2月1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4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9日再次被汉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
汉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以来,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湖南省汉某某***镇及周边乡镇等地先后介绍多名内地居民找同案人张某办理旅行签证。张某某对需办理签证人员某某行出国签证申领培训,提供虚假的银行资产、流水,房产、工作收入等证明材料,并翻译成英文,先后为童某某、李某某、童某某、梅某某、邱某某骗领澳大利亚签证,为喻某某、刘某某骗领加拿大签证,为姚某某、张某某、帅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未成功)、刘某某、席某某骗领英国签证。签证成功后收取每名签证人员费用10至12万元。收取的费用先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转给同案人张某某,再由张某某按每名签证人员中介费1至2万的标准支付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上述签证人员除童某某、陈某被遣返,席某某未出境外,其他人均滞留在国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某某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骗取出境证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汉某某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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