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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采矿)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街道**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东莺,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马某乙、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村**使用油锤等设备擅自开采山石并出售。其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要负责为机械设备加油、给司机买饭等。为逃避国土等执法部门检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安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在采石场附近望风。

经鉴定,**山场山石属建筑石料用灰岩,每吨价格44元。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马某甲等人将开采的山石出售至金福泰搅拌站、方圣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共计5810.82吨,价值315960.1元,截止案发,刁家峪现场尚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已开采的石头6113.9m³,价值715570.856元,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共价值1031530.956元。

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抓获并于次日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刁家峪石方测绘)、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刘某某供述)、鉴定意见(岩矿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行为,因其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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