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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采矿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68071016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4月10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2020年7月16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6日退回宁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16日宁晋县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宁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8月份初,赵某某在宁晋县河渠镇大北苏村西南地里承包刘某某的废弃砖窑坑内,雇用勾机非法采砂,共计卖得沙子款8万余元。

2、2019年12月份, 赵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宁晋县河渠镇大北苏村西坑里非法采沙,刘某某让杨某某找大车运输沙子,并将非法采出的沙子卖至杨某某处,卖得沙子款共计约57000余元。 孔某某和杨某某系合伙关系, 二人共同出资合伙收购沙子, 获得收益后二人平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晋县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采砂行为与当地环境的严重破坏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危害后果由赵某某、刘某某全部承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刘某某的犯罪数额达不到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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