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采矿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72********,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省郑州市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小区。2018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757****。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9月份以来,临沂市****有限公司**办事处工地上,刘某某等人组织机械、人员在兰山区**街道**路与**路交汇西南角的该公司的工地内非法采沙。管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签订了该公司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路交汇西南角工地的土方合同。管某某组织机械、人员进场施工至10月份在该工地内开采出沙并联系**输公司的车辆转运,之后管某某因卖沙利益不均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产生矛盾,后工地负责人宋某某接手土方工程继续采沙。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