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业主,住沂水县**街道**路**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提请延长办案期限二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沂水县**镇**村申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后,伙同沂水县**镇**村刘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沂水县**与莒县**的交界处,使用挖掘机非法开采风化砂二万余方,经水洗后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申某某提供借款十余万元的事实,但不能认定其明知申某某非法采矿而出资以及其借款被用于非法采矿。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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