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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无钱偿还欠于某某的360万元,欠桂某某的190万元,便提出以他家(刘家大院)安置划拨地与于某某、桂某某合伙建房赚钱以偿还他俩的欠款,并于2013年底三人签订了《刘家大院安置地合作建房协议》。2015年因刘某某家的安置划拨地手续未办下来,于某某、桂某某向刘某某提出不再合作。于某某、桂某某为确保自己的欠款能够收回,三人于2015年11月签订了《退股协议》,约定还款方式及将办好的划拨安置地手续交由桂某某管理。2016年6月,刘某某拿到了他家的划拨安置地(祁阳县城宁安西路的七宗国有划拨土地,面积967.68平方米)手续后,在未交纳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土地的情况下,找到于某某、桂某某,要他俩垫资建房赚钱后先还清他俩的欠款,并约定垫资款按月息2分计算。2016年房子动工后不久就有较多的人来购房交定金,于某某、桂某某的30万元垫资很快就收回去了,他俩就没向刘某某收利息了。到2017年12月份建成。建房期间,桂某某负责收付款,刘某某负责工程质量及购房户签订合同,于某某父亲于某甲负责工地材料计数,每人每月4000元工资。该项目共建一栋七层,商品房48套,车库12间,铺面12间。已销售商品房46套,车库11间,铺面5间,销售总收入1937.9892万元,开支1581.857万元(含地价840万元、评估造价678.17万元、评估价之外的建设成本63.687万元),再扣除应付的土地出让金275.534万元,非法获利80.5982万元。

2019年6月21日,祁阳县公安局收缴刘某某250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赃积极,且愿意交纳土地出让金,为购房户办理产权手续,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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