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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捕前住海城市**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辽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总计从王洪凤手中购买走私卷烟至少150件(50条/件),并在其经营的烟酒店内进行销售,其中向焦洪凯销售走私卷烟2000条,价值48000元。侦查机关在刘学科的库房内共查扣走私卷烟3398条,经烟草部门核价为人民币409425.02元。案发后,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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