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3月份以来,鞠某某(已另案起诉)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三河市境内销售汽油。至2020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非法经营数额达90万元左右。期间自2020年6、7月份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受雇于鞠某某,负责驾驶厢式货车送油、代收部分油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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