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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兰陵县**街上开了一家“**超市”,在该超市内销售香烟。2013年6月19日,兰陵县公安局在兰陵县**小区**号楼**单元刘某某的车库内查获香烟608条。

经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09年6月26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营香烟时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其持有合法专卖许可证销售香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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