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农民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巷**号。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无石油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柴油并驾驶其鲁******五菱宏光面包车在兰山区、罗庄区等工地售卖。根据其手机微信交易记录统计,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4日,刘某某共销售柴油共计161545元。经检验,刘某某的销售的柴油质量合格。
本院认为,鉴于经营闭杯闪点大于60°柴油的入罪所依据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在没有新的行政法规出台的情况下,对该类行为不再依非法经营罪处理。因此,刘某某销售柴油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