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 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市)。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康某某通过微信从辽宁省盘锦市以143,835元的价格购买质量不合格0号柴油33.5 吨(33,450公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帮助其进行宣传,并与康某某一起到同江市三村镇、青河镇等地按合格柴油加价进行销售,共销售质量不合格柴油30吨,二人共获利2.1万元。尚有未销售柴油3.5吨被公安机关查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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