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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3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湖南省长沙市**区**社区**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刘某乙(均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王某某、余某某等人处收购美元、台币等外币,再出售给余某某,金额共计人民币26,382,539.3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382.54元。期间,由肖某某负责联系生意、谈妥外汇价格、安排事务等工作;由刘某乙负责转账、接送外汇等工作,刘某甲在工作之余偶尔帮助接送外汇。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附: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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