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街道**栋**楼**号,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路**花园**楼**座**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8年11月20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5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 月27日向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报送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2月15日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2月21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开始,方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深圳市福田区**街**号**栋**房的住处为窝点,擅自从事美元等外汇买卖业务,通过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相互兑换赚取汇率差额利润。方某某通过微信、QQ及电话等方式与中介人员,或者直接与有外汇买卖需求的客户商谈好兑换的汇率及金额后,通过其控制的招商银行户名为罗某某的账户(账号6214****)及其它几个账户向客户收取人民币或者向客户支付人民币,然后通过其控制的在香港开立的**银行、**银行的四个银行账户向客户支付相应金额的美元或者向客户收取相应金额的美元。平均每兑换10万美元,方某某能从中获利人民币约人民币800元。
2016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多次介绍 “广某某”、“供某某”(方某某在账目中记录的客户名,具体情况不详)等人与方某某进行外汇买卖。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责从中传递汇率、换汇金额等交易信息,再由方某某与客户直接进行外汇及人民币的资金交易。在此期间,方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支付了一定的好处费。
经对方某某记录的账目进行审核鉴定,方某某涉案成功交易金额为:港币户收入2664748.06元、支出2124452元,美元户收入45530170.65元、支出45450343.14元;涉及客户“供某某”的交易金额为:美元户收入908459.12元、支出2229891.71元,涉及客户“广某某”的交易金额为:美元户收入12474589.29元。
2017年6月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将方某某抓获归案。
2018年11月2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亲属陪同下到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向办案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及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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