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村**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孟某某等人非法生产乙炔气体的摊点处,进购其无证生产的不合格乙炔气体,并将进购的不合格乙炔气体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安平县**丝网厂、**丝网厂,销售金额达8.7万余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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