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其丈夫陈某某(另案处理)自2019年11月开始,在自己位于雨湖区**村**号的家中私设屠宰场,并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俗称:“白板肉”),将杀好的猪肉以24元钱左右一斤的价格销售给宋某甲、周某某、宋某乙、郭某某等人,共计销售金额约13.5万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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